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476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衡安花苑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