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衡安花苑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宾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