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28民初55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
被告:四川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荆越苑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MA62HBXR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