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7745号 原告: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8月14日。 二、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瑞吉公司自2020年3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与瑞吉公司自2020年6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三、诉讼请求:确认***与瑞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其他:1.瑞吉公司承建了双流区黄水镇长沟社区集体5、7组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项目(70亩),瑞吉公司与自然人***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未注册公司。2.***系经**明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岗位为地下室通风管安装工,上班期间接受***的管理,工资由***发放,***系***聘请的现场带班管理人员。 以上事项,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瑞吉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本院认为,瑞吉公司自述其将涉案项目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在***审中***出庭认可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陈述其由***安排在瑞吉公司或其他项目工作。***工作期间由***发放工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瑞吉公司并未招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瑞吉公司的管理、监督,亦不能证明其工资报酬由瑞吉公司支付,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四川瑞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