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性,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钟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钟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陕04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川钟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杨某某每人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566元,按月发放(支付时间自2019年1月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