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829号
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8号楼1单元十层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GA570。
法定代表人:卢威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卫晴,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73号,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天目路77号保利新天地12-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K876。
法定代表人:高强灵。
被申请人:沈斌,男,汉族,200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斌、***名下合计价值1158425.2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出具保险金额为1158425.28元的保单保函[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10001107]为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斌、***名下合计价值1158425.28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