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15405号
原告:海南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西路二街5号海航豪庭北苑3区5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958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洪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产生的利息177973.33元。(借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共计7866.67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1)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68800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1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记10917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海南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约定:1.今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200000元整。其借款时间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月利息为3%;2.被告若未在限定期限内还款,被告承诺除应还已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外,愿按千分之三缴交的违约金,同时应当承担债权人实际债权的一切支出。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元。2020年5月10日,被告向案外人***(借款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三期向原告归还全部欠款本息。2021年6月5日,被告在《借条》下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欠款,且在原告给予的两次债权宽限期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归还任何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暂共计177973.33元,以上暂共计377973.33元。原告认为,涉案《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故其中约定的借款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中洪公司出具借条,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未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中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