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江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915号
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68981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江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麻***36号4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9FTQA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长田新区中心办公大楼十楼二十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864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江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庆环能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麟
书 记 员 秦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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