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5436号之一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所有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保全费2185元,由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东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