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0867号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易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梓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