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444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侯区。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彭山县。 被告: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嘉鑫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369号1栋1单元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