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728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市意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意达工贸有限公司、***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50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