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德龙粉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802号 申请人: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P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91X8。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 被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德龙粉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龙钢大道龙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1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德龙粉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506183.3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德龙粉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6183.3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九利五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20220116880291330382299776104XXXXXXXXXXXXXX7518891350000158164371191350181611842918XXXXXXXXXXXXXX49769161013179165571520227265061833350618333305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