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877号之二
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571490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5714909.2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67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5714909.2元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