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6执744号
陕西鼎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追索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426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9501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6执74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9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