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3573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