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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齐商初字第2号 原告:***。 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