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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26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