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绍民初字第2638号
原告:何家厚。
委托代理人:梅学兵、周涛。
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厚诉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家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