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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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州新农都12幢459、460、4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7313445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56.9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3执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