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674号
原告:榆中康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80LQ28。
法定代表人:彭双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银栋,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珠海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家湾镇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珠海)二期科研孵化楼4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2458927C。
法定代表人:李晓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中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榆中康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被告珠海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剩余欠款本金23388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中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榆中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