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催字第20213号
申请人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小区14栋1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3月2日出生。
申请人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XXX;金额二十万元;出票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30日;到期日2015年1月30日;付款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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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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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