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06民初589号
原告:长治市潞城区青花汾酒销售体验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
负责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的原告长治市潞城区青花汾酒销售体验中心与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潞城区青花汾酒销售体验中心撤回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09元,减半收取2804.5元,由原告长治市潞城区青花汾酒销售体验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