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申少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王储乡士林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执行董事。
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0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21)长仲裁字第0040号裁决书的规定,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支付1400000元、违约金及仲裁费2040元。因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未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0月27日,到被执行人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
五、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违约金及仲裁费204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俊兵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