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特15号
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谚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聪,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少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敏,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化琴,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已失去法律效力,长治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庭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请求依法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称,长治仲裁委员会裁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长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位于长治市长兴北路**房屋腾出退还申请人;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申请人2019年9月30日前租金1135000元,并按年租金729000元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腾出房屋止的租金;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80000元;四、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申请人部分房屋搬迁、拆除装修、垃圾清运费用349210元;五、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6988元,由申请人承担3699元,被申请人承担33289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30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4705元,申请人承担5795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请求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已预交全部反请求仲裁费,双方承担的仲裁费相抵后,被申请人应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裁决义务时将其承担的本请求仲裁费27494元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并未能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该裁决有违反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王成立
审判员 王少军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樱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