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7975号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去长风西大街50号晋联国际中心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未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慧
书 记 员 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