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6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晋联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9元,减半后收取5394.5元,由上诉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国渠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