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051号之二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晋联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84元,减半收取计198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42元,由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