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3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凤西大街50号晋联国际中心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迪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