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32号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凤四街16号万国城16幢20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