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968号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MOMA12幢二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