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0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变更前: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94912A。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392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福田分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45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认为燃气集团福田分公司应向其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686986.1元。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道工工作。燃气集团就该工种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累计500小时,作息方式为集中休息、轮休、调休。***也签名确认该种工作制。燃气集团福田分公司提交了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工资支付表依据的《考勤记录》,经统计,***每一季度的工作时间累计均未超过500小时,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中规定的每一季度的工作小时数。因此,本院对燃气集团福田分公司主张予以采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应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本案其提供了2012年的《员工考勤表》、《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上燃气管网急修作业记录》等证据,燃气集团福田分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季度工作时间有超过500小时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于2018年8月8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从2007年,到2018年离职长达十余年一直没有提出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的问题,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