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某某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深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94912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进,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进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14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进用气地址处经营的凯泰餐厅目前已另做其他餐厅经营使用,股东之一为被执行人**进,本院已联系实际经营者扣划**进的股东分红,至今该公司未作任何反馈。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 长 )** 执行员 (审判员)***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