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与伊世龙、深圳虾客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04号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深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94912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伊世龙,男,满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虾客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与桃园路交汇处(原大新商业街)大新前海商业中心****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9941F。
法定代表人:于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诉被告伊世龙、深圳虾客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