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41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生,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与站前街交叉口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9034833XB。
法定代表人:谭兴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圣泰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郭英欣,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广敏,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陆允诗,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圣泰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王广敏、***、陆允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秀明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张希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玉静
书 记 员 张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