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4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升路西、***以北王家口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承认欠付***15万余元及***挂靠富强公司施工的事实,该与一审证据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反映拖欠工程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与***签订《名仕豪庭工程结算》及富强公司已向***支付工人工资299970元(30万元)的事实相符,且上诉人富强公司在二审中自认支付30万元工人工资后并没有按照在信访部门核定的455110元支付完毕,故一审法院应结合在案证据对本案是否存在欠款事实和工程欠款数额以及***、***、富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正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