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3883号
原告:**彬,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正阳路与***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52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彬与被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彬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