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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高区分公司、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高区分公司、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6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高商初字第165号
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海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超,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高区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刘军平,经理。
被告: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京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高区分公司、威海东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玉 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上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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