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6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赢牟东大街99号***社区莲河家园10-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8559641。
被申请人:安宁,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6执保163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