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7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6760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7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19839.6元及利息、运营维护费5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779.2元并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以及人行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派员对注册地址做了现场调查。根据调查反馈结果,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4)琼72执8号执行裁定书和(2024)琼72执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XXX处产权证号为XXX海域使用权、位于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XXX产权证号为XXX海域使用权、位于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XXX产权证号为XXX海域使用权、位于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XXX产权证号为XXX海域使用权、位于儋州市白马井XXX权证号为XXX、XXX海域使用权。同日,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函称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该6宗海域使用权的查封手续。本院又于2024年3月5日以(2024)琼72执8号执行裁定书和(2024)琼72执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车牌号为XXX、车牌号为XXX。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执行通知中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6219839.6元及利息、运营维护费5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申请执行费58779.2元。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
综上,被执行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