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70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45元,由申请人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