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422号
原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诉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鲁0613民初421号]系双方不服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436号裁决书诉至本院,***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先,本院已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因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且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613民初4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玮琳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