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乳山市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3财保88号
申请人:乳山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官庄村98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083MA3TANQM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西外环路40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08333465483XN)
法定代表人:邵光义,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400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市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3××××1071、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8178××××0927)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