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725号
原告:日照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山体文化交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44666172M。
法定代表人:赵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村委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1320802G。
法定代表人:韩国柱,经理。
原告日照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照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