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325执3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大安乡大垅村篮子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3********。
被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72220380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4]19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临沂恒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他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本次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