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财保21号 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要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