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677号
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黄崖村东疏港隧道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08167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1389991874。
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