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1848号
原告:山东经纬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潍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6981837Y。
法定代表人:徐希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1389991874。
负责人:**。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64元,减半收取计11182元,由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