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521行初5号
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新汇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行政中心****/div>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