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8677号
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甘肃昶九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